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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貨物通關
發布時間:2022-08-16 點擊量:2126租賃,是指在約定的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租金的經濟行為。租賃進口貨物是指與國外直接簽訂租賃合同(協議)而進口使用的貨物。根據貨物所有權的歸屬可以將租賃貿易劃分為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
(一)經營租賃。經營租賃解決的是企業短期的特定需求。當企業短期內急需某些設備,但同時又沒有長期持有該設備的需求時,企業可以采用經營租賃方式,向出租人短期租賃設備。經營租賃的特點是:租賃期短,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設備在經濟使用年限內向多家承租人出租,設備的維修、保養由出租人承擔,租金由市場供需情況決定。
(二)融資租賃。融資租賃的實質是融資,類似于銀行的長期借款。根據我國租賃會計準則的定義,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融資租賃的基本模式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的特定要求,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并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支付租金,租賃期滿后按照約定的辦法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另外,跨境租賃在我國屬于一個新興的行業,入世后,根據我國在服務貿易領域的承諾,租賃業全面對外開放。目前,在我國進出口貿易中租賃貿易較少,只是在部分行業中存在直接的跨境租賃貿易,主要集中在飛機租賃和某些大型成套設備(例如金槍魚灌裝機)的租賃。
租賃進口貨物通關流程 接下來,就是我們最重要的租賃進口貨物通關指南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2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第三章第二節,關于租賃進口貨物的規定: 1.申報 納稅義務人進口租賃貨物,除另有規定外,應向其所在地海關辦理申報進口及申報納稅手續,即包括了租賃進口貨物在初次進口時的申報進口手續,以及分期交納租金每次繳納稅款時的申報納稅手續。 申報時除應當按照海關申報管理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外,特別要提交租賃合同及其他與租賃直接有關的文件。應包括租賃貨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屆滿租賃貨物的歸屬等情況,從而依法征稅。 租賃方式進口的貨物,以海關審查確定的該貨物的租金作為完稅價格。根據租金支付方式不同又可分為以下兩類: (1)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租賃進口貨物,應當在申報租賃貨物進口時辦理納稅手續。 (2)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賃進口貨物,應在申報租賃貨物進口時,按照第一期支付的租金辦理納稅手續。在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時,應不遲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申報辦理納稅手續。 提醒注意: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納稅的,海關按照每次支付租金后第15日該貨物適用的稅率、計征匯率征收相應稅款,并自規定的申報辦理納稅手續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3.后續監管 租賃進口貨物是海關監管貨物,租賃進口貨物自進境之日起至租賃結束辦結海關手續之日止,必須接受海關有效監管,海關對租賃進口貨物進行跟蹤管理。 那租賃合同期滿后該怎么處理呢? (1)租賃進口貨物需復運出境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租賃進口貨物租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申請辦結監管手續并復運出境。 (2)租賃進口貨物需留購的,按照審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和海關接受申報辦理留購的相關手續之日該貨物適用的計征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計征應繳納的稅款。 (3)租賃進口貨物需續租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向海關提交續租合同,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申報納稅手續。 租賃進口貨物租賃期未滿終止租賃的,其租期屆滿之日為租賃終止日。 提醒注意:需留購、續租租賃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報辦理相關手續應當不遲于租賃進口貨物租期屆滿后的第30日。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海關申報辦理相關手續的,除計征應繳納的稅款外,還應當自租賃期限屆滿后30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3、租賃合同/協議(明確明租賃金額,租賃期限,租賃產品品名、貨值) 4、租賃情況說明 5、報關委托書 6、租賃備案申請等----------具體資料以實際情況和當地海關情況為準。 任何征稅 一般報關前需要向海關審批,審批通過后可報關。海關將壓保證金放貨,然后根據租金支付時間打出稅單征稅。 保證金=貨值*關稅+(貨值*關稅)*增值稅 租金征稅=租金*關稅+(租金*關稅)*增值稅 租賃進口貨物一次性支付租金,經營企業應當在申報租賃貨物進口時辦理納稅手續,繳清稅款;分期支付租金時,企業應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前向海關申報,否則海關按照第15日該貨物適用的稅率、計征匯率征收相應稅款,并自第16日起按日加收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租期屆滿后需留購、續租的,應當在屆滿后30日內辦理,否則自第30日起海關加征滯納金。 租借設備出口